发布时间: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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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管理服务费合同额暂定为40万元,最终以项目批复概算总额为基数,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计算,合同总额暂定为70万元,最终合同总额按上述计取规则确定后包干。
投标人资格要求
二、2..1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按国家法律经营。
2.3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以下其中一项业绩:(1)工程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服务内容至少包含项目管理服务+造价咨询服务);(2)工程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管理(或代建)服务业绩;(3)工程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绩。
注:①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服务合同、中标通知书(如有),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需能清晰反映服务内容、投资规模等信息,否则还需提供咨询成果证明文件或委托人证明。②造价咨询服务业绩服务内容至少包括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施工阶段相关造价工作、结算阶段等工作内容。③业绩时间以合同为准。
3.4投标人拟派工程咨询团队:
投标人须配备项目负责人(可兼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各1人,以上人员要求如下:
2.4.1项目负责人(可兼任项目管理负责人)
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中的任何一种资格。注:①如为咨询工程师(投资)的,需提供在本单位进行执业登记的登记证书。②如为注册建造师须在打印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并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该电子证书无效。③各类注册工程师需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相关注册平台执业注册信息截图,注册单位需是投标人单位。④已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2.4.2项目管理负责人: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中的任何一种资格。注:①如为咨询工程师(投资)的,需提供在本单位进行执业登记的登记证书。②如为注册建造师须在打印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并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该电子证书无效。③各类注册工程师需同时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相关注册平台执业注册信息截图,注册单位需是投标人单位。
2.4.3造价咨询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在本单位注册。注:①有效的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取得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②按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等同于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③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为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注册的工料测量组别的专业测量师。
2.5投标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信用广州”网站公布的“黑名单”为准。注:①以投标人提供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止任一天在“信用广州”网站查询的截图为准。②查询截图的路径网址https://credit1.gz.gov.cn/publicity/honourFuzzyList?type=2。③如网站查询结果显示“找不到和您的查询相符的记录。”或类似意思的表述,则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
三、相关事项
1.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9月30日17:00。
2.报名方式:邮件报名。邮件报名者报名材料盖章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招标采购办邮箱(扫描件放在一个文档内,命名方式为公司名字+报名资料,发送邮件同时附上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报名要求:详见项目管理响应资料(用户需求书)
4.遴选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劳模疗养休基地装修升级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doc
项目管理项目用户需求书.doc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事宜联系人:张老师
五、联系电话:15819852215
六、邮箱:273554743@qq.com
公司地址:惠州市巽寮湾宁海路一号海公园K栋
七、注意事项
1.供应商所提交的所有资料仅供我司审核备案使用。
2.我司仅对通过响应资料进行开标,中标后通知供应商签订合同。
3.本公告解释权归广东劳模疗休养基地所有。